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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政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政維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現金新臺幣100,000元,係被告擔任「至尊娛樂城」代理商,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現金(新臺幣)
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