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政維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
二、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政維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11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
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附表所示現金新臺幣100,000元,係被告擔任「至尊娛樂城」代理商,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
業據被告於
偵查中供陳明確,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可佐。從而,
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