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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旆伃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71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1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規定沒入銷燬,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1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復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貨物名稱
生產國別
數量
1
肝臟疾患用劑‧過敏用劑
日本
1
2
抗血纖維蛋白溶解酶劑‧日本藥局方凝血酸注射劑
日本
1
3
穀胱甘肽注射用200mg
日本
1
4
維他命B‧C複合型注射劑
日本
1
5
胎盤抽出物製劑
日本
1
6
胎盤絨毛分解物
日本
2
7
生物素注射液
日本
1
8
含有抗壞血酸維生素C、半胱胺酸注射液代謝性製劑
日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