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吳淑敏
丁文俊
前列吳淑敏、丁文俊共同
附民被告 陳羿伶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榮廷
附民被告 曾漢仁
劉佳宥
方秋絨
高品揚
馮○文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附民被告 陳○丞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丞之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何○群
法定代理人 何○群之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林志豪
廖乙任
高宥鈞
蔡繼賢 詳卷
上列被告陳羿伶、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曾漢仁、劉佳宥、方秋絨、高品揚、馮O文、陳O丞、何O群、林志豪、廖乙任、高宥鈞、蔡繼賢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