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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審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洪玉菁
洪其偉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
被 告 洪四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國民法官
專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