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東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6
號),經檢察官
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經
核屬實,本院
審酌本件被告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
判刑後仍再施用,且現尚
另案羈押中,認檢察官選擇機構內處遇方式,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為
適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