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毒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二、
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
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所明文。次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
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1月18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可為
參照)。
三、經查,被告
為警查獲,並扣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371公克),復經被告同意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27日、110年12月2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表及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0年10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0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是被告本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最近一次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以上,依前揭說明,認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