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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22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如嫣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31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如嫣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5月。
扣案之「Romantic Cream(10g)」軟膏共200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沈如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㈡爰審酌被告違法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有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藥品安全之審核控管,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因販賣禁藥,甫於112年5月2日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宣告緩刑2年),此有該案判決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竟於同年10月即再犯本案,且行為態樣從較輕之販賣提升為輸入,本案扣得之禁藥數量高達200條,情狀並非輕微,本案自不宜量處過輕之刑。最後,兼衡被告於警詢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犯案動機、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亦有明文,該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禁藥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案扣案之「Romantic Cream(10g)」軟膏共200條
  ,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雖非違禁物,然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且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可資證明上開扣案物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沈昌錡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00號
  被   告 沈如嫣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如嫣明知自國外輸入含有藥品成分及涉及醫療效能之藥品應先申請核准,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委由不知情之立騰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立騰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申報進口內含「Lidocaine」、「Prilocaine」藥物成分之「Romantic Cream(10g)」軟膏共200條之快遞貨物1批(主提單號碼:IPZ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254Y0000000、報單號碼:DX 12254F3HFQ),本案禁藥運抵國內,經臺中關人員檢視本案禁藥發現有異,函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通關釋疑,經答覆認本案禁藥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禁藥。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沈如嫣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2
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中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臺中關通關疑義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報單及扣案物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⑴證明扣案之「Romantic Cream(10g)」軟膏共200條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輸入禁藥之事實。
⑵「Romantic Cream(10g)」軟膏含「Lidocaine及「Prilocaine」之禁藥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之事實。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39號判決、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PROAEGIS」產品含有禁藥之查詢資料各1份
⑴佐證被告前因販賣「PROAEGIS」(紋繡舒緩膏-白乳金剛)產品而遭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之事實。
⑵被告曾販售之前揭「PROAEGIS」產品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之禁藥成分,被告明知仍再次輸入進口含有同成分之「Romantic Cream」禁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另扣案之本案禁藥,為被告所有,若尚未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銷燬,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沈  昌  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  侑  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