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宇涵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826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易字第1594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不經
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沈宇涵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被告沈宇涵(下稱被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1日止,任職於林宜慶地政士事務所(下稱本案地政士事務所)安平所(址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擔任該所行政人員,並負責收受、給付獎勵金、回饋金與零用金等,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因自己之財務陷入困境,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其所收受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名目款項
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未依規定核發,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19萬9,244元。
嗣沈宇涵於同年10月11日離職,經本案地政士事務所派人清點發現後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宜慶(下稱
告訴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為一時解除財務困難,即藉由擔任行政人員掌管財務之機會違犯上開
犯行,漠視他人之財產權益,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
犯後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其所侵占之款項已與
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112年度易字第1594號卷內所附之調解筆錄及被告當庭出示之匯款紀錄截圖
可稽,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現在在工地擔任助理,與父母2位妹妹同住,不用扶養父母親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再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並已返還告訴人款項,有如前述,
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其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期間,以勵自新。
五、被告所侵占之款項固為其所有之
犯罪所得,惟該等款項已透過調解程序返還告訴人,俱如前述,若再予宣告
沒收其犯罪所得,
顯有過苛
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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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萬9744元(3萬4000元【安平所零用金】+3萬6800元【行政零用金】-抽屜內現有現金10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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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12年度易字第1594號證據清單
卷目:
一、院卷
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94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稱「院卷」
二、偵卷
①【南檢111年度偵字第31826號】卷1宗,即下稱「偵卷」
三、警卷
①【南市警四偵字第1110631411號】卷1宗,即下稱「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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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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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5月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145至153頁) | |
| | 112年7月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253至25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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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1月10日偵訊筆錄【 具結】(偵卷第11至12頁) |
| | 112年5月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145至153頁) |
| | 112年6月20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243至2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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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5月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148至149、151至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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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5月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149至150、152至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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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非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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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9月回饋金(含獎勵金)一覽表(警卷第31至33 頁;同偵卷第19至21頁) |
| 安平所零用金及行政零用金收支表(偵卷第23至25頁;同偵卷第89至91、183至185頁) |
| 中國信託銀行111年9月7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領款人沈宇涵】(偵卷第27頁;同偵卷第87頁) |
| 鄭秀如與沈宇涵於LINE群組對話截圖共4張(偵卷第79至85頁) |
| 鄭秀如與沈宇涵之LINE對話截圖共9張(偵卷第171至179、189至195頁) |
| 鄭秀如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25至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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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禮券證明單(偵卷第27頁;同偵卷第93頁) |
| 沈宇涵與總公司行政主管之LINE對話截圖共4張(偵卷第95至101頁;同警卷第37至39頁) |
| 沈宇涵與行政人員黃品霓之LINE對話截圖共15張(偵卷第103至1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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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宇涵與黃品霓之LINE對話截圖1張(偵卷第181頁) |
| 中國信託銀行111年9月29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領款人蕭珮妤】(偵卷第187頁) |
| 沈宇函與公司同事有關債務清償之LINE對話截圖共3張(偵卷第197至201頁) |
| 公司收到金融公司消費分期未繳通知之LINE對話截圖共4張(偵卷第203至209頁) |
| 公司收到沈宇涵債務未清償欲強制扣薪之 閱卷相關文件共14張(偵卷第211至23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