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明昌
受 刑 人 蔡順傑
上列
具保人因
受刑人犯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241號、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蔡順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蔡明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
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同署113年度執字第1241號執行案件命受刑人、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11時至同署報到執行之
送達證書2份,以及
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
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