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泊豪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鄧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5月
111/03/14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56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78號
112/09/05
同左
112/10/17
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9754號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期徒刑3月
111/10/29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90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
112/10/31
同左
112/12/13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