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新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劉文新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刑事判決書等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罪之罪質及行為方式均相同,犯罪時間接近、對
公眾所生之危害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