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雨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雨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雨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並未依通知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