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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怡愃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01號、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愃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怡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