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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歐書吟



受  刑  人  劉宗霖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書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書吟因被告劉宗霖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劉宗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歐書吟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受刑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經合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且受刑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應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