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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明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明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侯明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經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類型、時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