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朱珍君
受 刑 人 吳子見
上列
具保人因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朱珍君因受刑人吳子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等語。
二、本件
聲請人雖主張具保人係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保證金,然遍查全卷,未見法院指定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口頭
諭知或書面裁定資料,亦未見具保人業已繳納保證金之相關證明,更無任何
證據足使本院判別聲請人所指具保人人別是否正確?其寄送具保人之執行
傳票送達地址有無
錯誤?聲請人空言主張具保人業已繳納保證金,請求本院
諭知沒收,顯屬無據,不能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