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本源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本源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1301412131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5月15日,
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