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炅坤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炅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炅坤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26日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