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翰
上列
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李宗翰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26日函
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