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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汶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汶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汶霖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