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水源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於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水源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