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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3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3月19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