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裕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311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3月19日
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
堪認屬實,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