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炫融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炫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9月1日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