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國英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方國英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對本院114年5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
上訴狀僅稱「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
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張瑞德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