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附民原告 陳妍歆 (住址詳卷)
兼
共 同
附民被告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址詳卷)
兼代表人 高暐竣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在卷
可佐,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