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銘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469、1470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418號),
暨他署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5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617、44498、45605號、112年度偵字第36584號、112年度偵字第5146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412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9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72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284號、112年度偵字第59377、69597、7278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66號),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1313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認本件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家銘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
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家銘係具一般智識之成年人,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財產
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
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申辦其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信帳戶)開通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並於同年月26日申設4個約定轉帳帳戶後,
旋將其
上揭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使用,容任身分不詳之詐騙者用以接收並提領行騙匯款,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暨所在。
嗣取得上揭帳戶使用之不詳詐騙者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實施
詐術,使
渠等均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曾家銘上揭中信帳戶後,再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其他帳戶而不知去向,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掩飾不法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
二、
訊據被告曾家銘於偵訊及本院
訊問時供認提供上揭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之客觀事實(見併辦宜蘭地檢112偵緝303卷第17頁反面、彰他地檢112偵緝797卷第21至23頁、金訴卷第366至36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並認罪不諱(見金訴卷第497頁),核與
證人即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附表
證據欄所示各被害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及被告上揭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3337卷第46至49頁)、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及申請書、本院112年11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金訴卷第29至37、41頁)等件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認無誤。本案事證明確,應予
依法論科。
㈠
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
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
裁定意旨
參照)。而被告提供上揭帳戶資料與身分不詳詐騙份子,當可使該不詳詐騙份子自該帳戶提領詐得款項轉為現金而遮斷資金流動,故依上開說明,被告將帳戶交付他人之行為,亦對洗錢
犯行產生助益,而應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提供上揭帳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上揭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份子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㈢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3至19所示部分移送併辦,雖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然因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由「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洗錢之犯行,併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
查緝犯罪受阻、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於法院審理時終能認罪悛悔,節省司法資源,
迄未能賠償被害人等之犯罪後態度,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財損金額、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陳明之
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497、513、5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㈠被告固有將上揭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之要件(絕對
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茲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業遭不詳之人轉匯至其他帳戶(見被告上揭帳戶交易明細),不屬於被告之財物或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周文祥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啟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信郎、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長夏、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怡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偉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曉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儀芳、賴建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彥竹移送併辦,檢察官蘇榮照、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 | | |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翁瑩端佯稱:將資金投入網拍資金轉運網站,待商家出貨、買家付款後,可從中抽取利潤回饋金云云,致翁瑩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偵卷第21至22頁) | | | ①轉帳交易紀錄截圖1張(左列偵卷第50頁左上)。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偵卷第51頁反面右下至53頁)。 |
| | 不詳人士於111年12月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洪尚賢佯稱:在雅仕達購物平台註冊帳號擔任賣家,將錢匯入該平台指定之銀行帳戶儲值,待買家收到商品並支付貨款後,可收取10%回饋金云云,致洪尚賢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臺南第三分局警卷第9至17頁、19至26頁) | ①112年1月3日9時51分許、53分許 ②112年1月4日9時34分許、9時35分許 | | ①轉帳交易記錄截圖共4張(臺南第三分局警卷第69頁)。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臺南第三分局警卷第47至67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高氏敏佯稱:在澳門威尼斯人娛樂場網站註冊帳號登入操作,匯款至指定之銀行帳戶,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高氏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9至14頁) | | |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謝菊珍佯稱:投資其公司彩券可獲利云云,致謝菊珍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11至16頁) | | | ①111年12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左列併辦偵卷第41頁)。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61至169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綺雯佯稱:在CEVA電商平台網站投資包包賣出可獲利云云,致張綺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19至22頁) | | | ①三信商業銀行112年1月4日匯款回條(左列併辦偵卷第27頁右)。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29至36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心怡佯稱:在廣發基金網站匯款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心怡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23至25頁)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112年1月3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左列併辦偵卷第29頁上)。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31至34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晟嘉佯稱:在「SSEX」APP 上註冊會員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晟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高雄林園分局警卷第31至35頁) | | | ①轉帳交易記錄截圖共2張(高雄林園分局警卷第41頁右上)。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高雄林園分局警卷第46至58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柳俊言佯稱:在eToro平台註冊會員儲值金錢,可買賣美金賺取差價云云,致柳俊言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57至60頁) | | | ①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1張(左列併辦偵卷第155頁上)。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155頁下)。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郭家驊佯稱:下載「fbsex」軟體並註冊,可線上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郭家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9至11頁) | | |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阮于瑄佯稱:在「https://twaeonco.com/」網站申辦帳號成為店家後可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阮于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112偵3485卷第14至16頁) | | | 111年12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左列併辦112偵3485卷第35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洪育嘉佯稱:入會就提供今彩539明牌,中獎率100%,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洪育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112偵4378卷第13至14頁) | | | ①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左列併辦112偵4378卷第30頁右上)。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112偵4378卷第27至33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燕珠佯稱:可在Global Tesco網站投資商品獲利云云,致陳燕珠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19至21頁) | | | ①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5日至112年2月12日之存款交易明細(左列併辦偵卷第75頁)。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37至67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采妍佯稱:可在LL Shop網站(網址:www.llshopping-tw.com)經營賣場販售商品獲利云云,致黃采妍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112偵32999卷第9至13頁) | | | ①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左列併辦112偵32999卷第44頁下)。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112偵32999卷第39至43頁上)。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許才元佯稱:在「昌利國際」網站(網址:https://www.clgj-jr.com)申請帳號投資外匯很穩定,可以賺錢云云,致許才元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4至5頁) | | |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杜雪花佯稱:投資香港廣發證卷經紀有限公司之原生股票可以賺取差額云云,致杜雪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3-2至3-3頁) | | | ①112年1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左列併辦偵卷第3-9頁)。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3-5至3-8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文光佯稱:註冊「興樂國際」網站(網址:www.hutailmsds.com)操作美金外匯可賺錢云云,致劉文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13至14頁) | | | ①111年12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左列併辦偵卷第20頁反面)。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17至18頁)。 |
| | 不詳人士於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侯基政佯稱:下載興樂國際外匯投資理財平台進行外匯投資可賺錢云云,致侯基政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13至15頁) | | | ①111年12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左列併辦偵卷第43頁)。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133至220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吳英綺佯稱:下載CEVA(網址:https://vxceshop.vip)投資平台後,將販賣商品影片貼至抖音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吳英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221頁) | | | ①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左列併辦偵卷第250頁反面上)。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239至249、253至254頁)。 |
| | 不詳人士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正中佯稱:在ZALORA購物網站(網址://www.zalora-shopping.tw/business)匯款購買防疫物資,待出貨完成,可出金獲利云云,致陳正中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見左列併辦偵卷第7頁) | | | ①112年1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ATM轉帳交易明細1張(左列併辦偵卷第29頁)。 ②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左列併辦偵卷第29頁反面至3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