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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先於臉書發文表示欲購買娃娃公仔周邊商品,故於113年2月24日被告以臉書暱稱「朱晴天」帳號連繫告訴人,誆稱有 上揭商品可出售予告訴人,雙方經議價後,被告表示須先匯款才會將商品寄出,要求告訴人匯入被告申設郵局帳號,告訴人陷入錯誤後即於右列時間依序匯款。然於匯款完成後,被告並未出貨,且以各種理由推遲,始悉受騙 |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19分 下午4時4分 下午4時53分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1.告訴人王采葳之證述 2.告訴人王采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交易匯款紀錄截圖 | | 李奕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80元(已退還5,800元予告訴人,有本院113年7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9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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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並無「咖波達摩造型悠遊卡」可供出售,卻於臉書以「朱晴天」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造型悠遊卡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申設第一銀行及郵局帳號,後續皆未收到貨品,始悉遭詐騙一情。 | | |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1.告訴人蔣純瑜之證述 2.告訴人蔣純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 | | | |
| | 被告並無娃娃公仔周邊商品可供出售,卻於臉書以「朱晴天」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商品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留言,於113年2月28日被告以臉書暱稱「朱晴天」帳號連繫告訴人,誆稱有上揭商品可出售予告訴人,雙方經議價後,被告表示須先匯款才會將商品寄出,要求告訴人匯入被告申設郵局帳號,告訴人即於右列時間依序匯款,中間多次私訊被告,被告皆聲稱已寄出商品,其後告訴人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亦誆稱已經匯回來,但皆未收到款項,始悉受騙。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1.告訴人林彥岑之證述 2.告訴人林彥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0元(已退還860元予告訴人,有本院113年7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9頁) | |
| | 被告並無「咖波行李箱」、「咖波麻將」可供出售,卻於臉書以「朱晴天」之帳號向告訴人私訊推銷欲出售上揭行李箱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申設郵局帳號,後續皆未收到貨品,始悉遭詐騙一情。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1.告訴人呂翊銘之證述 2.告訴人呂翊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 李奕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0元(已退還6,100元予告訴人,有本院113年7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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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並無帽T可供出售,卻於臉書以「朱晴天」之帳號向告訴人私訊推銷出售帽T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申設郵局帳號,後續皆未收到貨品,始悉遭詐騙一情。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1.告訴人黃裕閔之證述 2.告訴人黃裕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 李奕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00元(已退還1,000元予告訴人,有告訴人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警975卷第213頁) | |
| | 告訴人先於臉書發文表示欲購買「卡娜赫拉造型悠遊卡」,故於113年3月5日被告以臉書暱稱「朱晴天」帳號連繫告訴人,誆稱有上揭商品可出售予告訴人, 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申設郵局帳號,後續皆未收到貨品,始悉遭詐騙一情。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1.告訴人黃筱媗之證述 2.告訴人黃筱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 李奕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被告並無機車可供出售,卻於113年3月23日在臉書MARKETPLACE以「李美」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機車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面交款項予被告,後續皆藉故拖延拒不辦理移轉過戶,始悉遭詐騙一情。 | | | | | 1.告訴人李哈弟之證述 3.告訴人李哈弟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收款現場照片 4.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行照影本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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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先以如右揭「取得帳戶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取得如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 嗣被告並無「Hello Kitty娃娃周邊商品」、「7-11福袋」等商品可供出售,卻於臉書以「朱晴天」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Hello Kitty娃娃等商品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胞兄李啟將玉山銀行帳戶及被告自己郵局帳戶,後續僅收到Hello Kitty娃娃2隻,始悉遭詐騙一情,被告並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啟將 | 被告李奕瑢向不知情胞兄李啓將表示,有人要向其買東西,需要借用李啓將之帳戶匯款,李啓將遂將帳戶出借予被告。 | 1.告訴人洪凰麒之證述 2.告訴人洪凰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714元【3120+1000+860+000-0000=3714,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6分匯款3,120購買娃娃4隻部分,因告訴人後續收到娃娃2隻(價值1,560元):警卷第339頁】 | 4,980元 (3120+1000+860=4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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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李奕瑢 | | | | | | |
| | 被告並無「咖波行李箱、籤筒、麻將組、P助、多拉a夢伸縮棒及庫洛米手推車等物」可供出售,卻於臉書社團以「朱晴天」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行李箱之訊息,告訴人即與被告聯繫,後被告又陸續誆稱尚有簽筒等物可供出售,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陸續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後續皆未收到貨品,始悉遭詐騙一情。 | | |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人:李奕瑢 | | 1.告訴人陳嘉鎔之證述 2.告訴人陳嘉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0元(已退還25,000元予告訴人,告訴人提出之 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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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先以如右揭「取得帳戶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取得如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嗣被告並無機車可供出售,卻於113年3月29日在臉書MARKPLACE以「李美」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機車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面交款項或匯款至右列帳戶予被告,後續皆藉故拖延拒不辦理移轉過戶,始悉遭詐騙一情,被告並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 | | 被告因向温奇龍購買抖音幣,因而取得温奇龍之帳號,故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車款之告訴人匯款至温奇龍左列帳戶。 | 1.告訴人阮玉實之證述 2.告訴人阮玉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温奇龍 | | | | | | |
| | 被告先以如右揭「取得帳戶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取得如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告訴人先於臉書發文表示欲購買「大巨蛋棒球賽門票」,故於113年3月17日被告以臉書暱稱「朱晴天」帳號連繫告訴人,誆稱有上揭商品可出售予告訴人,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周盈嘉之銀行帳中國信託帳戶,告訴人後續皆未收到貨品,始悉遭詐騙一情,被告並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周盈嘉 | 被告因向周盈嘉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周盈嘉之帳號,故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物款項之告訴人匯款至周盈嘉左列帳戶。 | 1.被害人廖雅蘭之證述 2.證人周盈嘉之證述 3.被害人廖雅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李奕瑢犯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0元(已退還4,500元予告訴人廖雅蘭,有本院113年7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9頁) | |
| | 被告先以如右揭「取得帳戶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取得如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嗣被告並無機車可供出售,卻於113年3月29日在臉書MARKPLACE以「李美」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機車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予被告,後續皆藉故拖延拒不辦理移轉過戶,始悉遭詐騙一情,被告並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林靜芳 | 被告因向林靜芳購買金飾,因而取得林靜芳之帳號,故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物款項之告訴人匯款至林靜芳左列帳戶。 | 1.告訴人黃勝寅之證述 2.告訴人黃勝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8,600元(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票款之告訴人陳介偉匯款1,400元至告訴人黃勝寅之帳戶,有本院3年7月4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 | |
| | 被告先以如右揭「取得帳戶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取得如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嗣被告並無機車可供出售,卻於113年4月8日在中古機車買賣社團以「李美」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機車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予被告,後續皆藉故拖延拒不辦理移轉過戶,始悉遭詐騙一情,被告並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羅雅琦 | 被告因向羅雅琦購買金飾,因而取得羅雅琦之帳號,故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物款項之告訴人匯款至羅雅琦左列帳戶。 | 1.告訴人林國豐之證述 2.告訴人林國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0元(被告供述只是錢先匯進去,尚未決定購買品項,未拿到金飾,有被告113年5月29日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偵10808-2卷第27頁) | |
| | 被告先以如右揭「取得帳戶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取得如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嗣被告並無「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卻於臉書以「李美」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續皆未收到貨品,始悉遭詐騙一情,被告並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温奇龍
| 被告因向温奇龍購買抖音幣,因而取得温奇龍之帳號,故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票款之告訴人匯款至温奇龍左列帳戶。 | 1.告訴人陳介偉之證述 2.告訴人陳介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黃勝寅 | 被告因佯稱出售商品,而取得黃勝寅之帳戶,故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票款之告訴人匯款至黃勝寅左列帳戶。 | | | | | |
| | 被告先以如右揭「取得帳戶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取得如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嗣被告並無機車可供出售,卻於113年4月9日在臉書社團以「李美」之帳號張貼欲出售上揭機車之訊息,致告訴人陷入錯誤而與被告洽談購買價錢,並依被告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予被告,後續皆藉故拖延拒不辦理移轉過戶,始悉遭詐騙一情,被告並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 |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人:温奇龍 | 被告因向温奇龍購買抖音幣,因而取得温奇龍之帳號,故被告指示遭其詐騙而交付購車款之告訴人匯款至温奇龍左列帳戶。 | 1.告訴人詹宜穎之證述 2.證人吳錦雲之證述 3.告訴人詹宜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 4.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行照影本 |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 李奕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