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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少偵字第88號、112年度偵字第73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被訴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至被告甲○○另被訴傷害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