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緝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丞修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丞修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
     理  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案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然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爰准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