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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1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3號
原      告  林凱生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耐速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杜水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被告杜水樹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