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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2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7號
原    告    蔡佩臻
被    告    郭玫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83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