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
附民原告 紀凱崴
附民被告 楊偉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