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陳美霞
被 告 陳聖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95號案件審理,業於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宣判,此有審判筆錄、宣判筆錄、該案判決各1份附於上開卷宗
可稽。原告於113年2月15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其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起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之訴雖經本院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案
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