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505號
原 告 董至中
被 告 林益丞
一、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
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原告
起訴之同案被告「被告林益丞之監護人或法定
代理人」部分,另為審結;又依照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民法第12條之規定,滿18歲者為成年,而被告林益丞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76號刑事案件之犯罪時間為113年6月間,附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