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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陳秀音
蔡怡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