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附民原告 王台郁
附民被告 郭勝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
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37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