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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曾龍  
            曾孟娟

            曾詩梅
            曾恆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萬麟台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彥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