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林阿晄
林清詠
林端耘
林清吟
林清珮
共 同
被 告 國鉅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福
被 告 嘉大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被 告 王譯賢
王朝元
上列被告王譯賢、王朝元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8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王譯賢、王朝元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國鉅運輸有限公司、嘉大蛋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