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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郁佳錚
            陳春美
            丁善敏
            丁詠娣
前列郁佳錚、陳春美、丁善敏、丁詠娣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附民被告    謝德賢



            喜善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佳珍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交訴字第2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德賢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