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郁佳錚
陳春美
丁善敏
丁詠娣
前列郁佳錚、陳春美、丁善敏、丁詠娣共同
附民被告 謝德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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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蔡佳珍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交訴字第2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德賢被訴過失致死之
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