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吳武雄
吳金山
被 告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
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又法院認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茂順科技有限公司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4號案件,被告茂順科技有限公司未據檢察官
起訴,即
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
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在卷
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茂順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
駁回之。另原告對被告陳君曜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