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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吳黃姜嫄
             RUMINIH 
被     告    陳冠仁  

             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彥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