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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徐世宗


被      告  林益銘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文第一、二行關於「被告徐世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益銘」。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文第一、二行關於「被告徐世宗」之記載,正確應為「被告林益銘」,因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 昱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