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徐世宗
被 告 林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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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內文第一、二行關於「被告徐世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益銘」。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文第一、二行關於「被告徐世宗」之記載,正確應為「被告林益銘」,因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 昱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