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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訴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被      告  陳宗右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右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