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禾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琪
被 告 鄭宏義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693號、112年度偵字第23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禾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鄭宏義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367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
之冰感雷射脫毛機1台屬於被告等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禾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鄭宏義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367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附於
偵查卷內
可稽。扣案
之冰感雷射脫毛機1台係屬於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等於偵查供承在卷,
揆諸上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
予以單獨宣告
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