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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撤緩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瑋廷


上列受刑人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瑋廷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3年度簡字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向被害人支付新臺幣(下同)44800元損害賠償,於113年6月13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5年6月12日止。茲受刑人依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88號調解筆錄,應於113年8月10日前賠償完畢,惟其逾期未履行(剩餘9800元),經與告訴人全球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延展至113年10月18日前履行完畢,仍未履行,經告訴人具狀陳報並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受緩刑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規定。而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立法理由認為,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藏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從而,違反負擔之情節是否確屬重大,仍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而為認定,要非受緩刑宣告之人一有違反之情事,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縱受緩刑宣告之人違反負擔而屬情節重大,亦應審酌其緩刑之宣告是否難收其預期效果,非執行刑罰無法達成矯正之目的。尤其是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之作為緩刑宣告之負擔,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害人之債權依法得以保障,權衡刑罰之目的在於制裁不法,而緩刑之宣告係為給予犯罪行為人自新之機會,受緩刑宣告者,其後若有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時,亦應究明其無法履行之原因是否正當,或僅係推諉拖延時間(如確有支付能力,而故不給付),若確係因經濟窘困,或頓失給付能力,得否能因受緩刑宣告之人一時無法賠償,即僅以無民事上之賠償能力,認應以刑罰制裁取代緩刑宣告之效果,自有詳酌之必要。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以113年度簡字第7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應依判決附件二所示之調解程序筆錄履行給付義務,即給付告訴人全球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800萬元,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9000元(最後1期為9800元),於113年6月13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關於上開緩刑條件,告訴人全球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受刑人至113年7月10日業已履行分期給付35000元,尚餘9800元未給付,經雙方協調,同意於113年10月18日結清剩餘欠款,然至113年11月19日仍未依約賠付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無誤,足見受刑人確有未按期履行之情事。
 ㈢但由上可知,僅能認定受刑人就被害人部分尚未履行完畢,然受刑人係自113年4月起分期支付至113年7月止,已給付4期共計35000元,償還金額已將近賠償總額之8成,顯見受刑人應有履行分期給付之誠意,其支付至113年7月後未再繼續履行之原因為何,依現有事證,尚不得而知,且受刑人經本院傳喚未到,則其無法履行之原因是否正當,有無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情節重大」之情事,本院無從判斷,依前揭說明,不能僅憑受刑人中斷分期給付,即逕予撤銷緩刑。
 ㈣從而,聲請人所舉之事證,尚不足認定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或有何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