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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6月30日18時41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博悅社區大樓(下稱本案大樓) | 滑倫於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13年5月底某時起,受派擔任位於左列地點物業人員,負責保管向住戶收取及住戶個人寄放之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於左列時間,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其代為保管之零用金6,000元、設備維修費8,300元、公積金3,000元、公共設施押金7,000元、廣告費1,600元、社區住戶寄放4萬2,943元,共計6萬8,843元款項侵占入己。 嗣於113年7月1日8時許,該社區大樓物業經理陳信賢接獲值班物業人員通知發覺現金短少, 乃調閱本案大樓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滑倫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物業經理陳信賢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面試履歷表、本案大樓清查遭侵占款項清單、被告與其他物業人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查詢頁面各1份、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0張在卷 可憑。 | 滑倫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7月29日3時52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欣大林店) |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蔡宜倫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該店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蔡宜倫管領、該店內貨架上陳列之媞密多彩色日拋10片性感妞0.00隱形眼鏡(價值36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5.75(價值18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3.75(價值188元),得手後未加結帳 旋即離開現場。 嗣經蔡宜倫盤點商品時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蔡宜倫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列管商品銷售管理日報表1份、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4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 竊盜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媞密多彩色日拋10片性感妞0.00隱形眼鏡(價值新臺幣36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5.75(價值新臺幣18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3.75(價值新臺幣1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8月14日3時53分許、同日4時19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85度C永康中華店) | 滑倫於113年8月14日3時53分許前該日某時,徒步蔡欣芳所管領行經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落地玻璃門並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3時53分許,開啟該落地玻璃門後進入其內,並著手翻找財物,惟左列地點內並無財物而未遂,旋即離開現場。嗣滑倫復承前竊盜犯意,於同日4時19分許返回左列地點,接續著手翻找財物,又因左列地點內無財物而不遂。後因蔡欣芳經店員通知發現店內有遭翻動之痕跡,遂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蔡欣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7張、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4張、被告遭查獲身型照片1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3年8月22日22時42分許/臺南市○區○○路0號(神腦國際) | 滑倫於左列時間前該日之某時,騎乘胞姐滑雪怡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徒步行經陳彥霖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活動式逃生窗並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因陳彥霖於同年月23日11時清點現金及店內商品時,發現上開財物遭竊,遂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彥霖、證人即台南強強滾3C手機館店員許宸哲、證人即艾爾巴通訊行店員張瑀恩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南強強滾3C手機館產品讓渡書、艾爾巴通訊行來源合法切結書各1份、左列地點現場照片2張、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8張、台南強強滾3C手機館監視物影畫面截取照片 暨變賣物品照片4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8月25日2時10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南大林店麥味登早餐店) | 滑倫於左列時間前該日之某時,徒步行經程琟凱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窗戶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徒手翻找左列地點收銀檯附近財物而著手之,並持放置在收銀檯下方鑰匙嘗試開啟該處收銀機欲竊取其內金錢,然因未能開啟該處收銀機而未遂,旋即離開現場。嗣因滑倫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再返回左列地點並竊取得手,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以證人即告訴人程琟凱於警詢時描訴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8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0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3年8月26日22時37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金門館) | 滑倫於左列時間前該日之某時,徒步行經王能春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排油煙窗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並徒手竊取王能春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黃色提袋內現金7,0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經王能春於同年月27日6時許發現前開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能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張、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8月26日23時36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南大林店麥味登早餐店) | 滑倫於113年8月26日22時37分許起至左列時間前之不詳時間,徒步行經程琟凱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窗戶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並徒手竊取程琟凱所管領、放置在收銀檯之收銀機1台(價值8,0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經程琟凱於同年月27日5時許發現前開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程琟凱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8月26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2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收銀機(價值新臺幣8,000元)」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9月11日3時41分許起至同日時43分許止/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舞告好夾選物販賣機店) |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本案機車,前往左列地點,以自備之飛洛力娃娃機台公用鑰匙將李杰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編號3娃娃機台櫥窗打開後,徒手竊取該機台內之海賊王【羅(角色)】日版公仔2盒(價值共1,000元);又接續以該公用鑰匙開啟莫奇霖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編號4娃娃機台櫥窗後,徒手竊取該機台內之海賊王【雷姆(角色)】公仔1盒(價值300元);繼之接續以該公用鑰匙開啟王世聰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編號7娃娃機台櫥窗後,徒手竊取該機台內之海賊王公仔1盒(價值500元),得手後騎乘本案機車離開現場。嗣滑倫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所竊得上開財物變賣與不知情他人,獲得現金200元至300元。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杰及莫奇霖、證人即被害人王世聰、證人即被告胞姐滑雪怡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案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10張、左列地點暨附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0張、被告遭查獲身型暨本案機車照片4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羅(海賊王角色)日版公仔」貳盒(價值共新臺幣1,000元)、「雷姆(海賊王角色)公仔」壹盒(價值新臺幣300元)、「海賊王公仔」壹盒(價值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11月5日20時7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鑫麵館) |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楊雲芳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楊雲芳在廚房內準備其所購買餐點之際,徒手竊取楊雲芳所有放置在櫃檯下方籃子內及籃子下方現金2,000元,得手後即拿取所購買之餐點離開現場。嗣因楊雲芳發現財物短少,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雲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11月5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3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11月9日20時15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鑫麵館) |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楊雲芳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楊雲芳在廚房內準備其所購買餐點之際,徒手竊取楊雲芳所有放置在櫃檯下方籃子內及籃子下方現金4,000元,得手後即拿取所購買之餐點離開現場。嗣因楊雲芳發現財物短少,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雲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11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5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3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鑫麵館) |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楊雲芳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楊雲芳在廚房內準備其所購買餐點之際,徒手竊取楊雲芳所有放置在櫃檯下方籃子內及籃子下方現金6,000元,得手後即拿取所購買之餐點離開現場。嗣因楊雲芳發現財物短少,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雲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11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4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4年1月14日1時59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滑倫前為譚蕙芬之員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步前往譚蕙芬所有位於左列地點工廠,先徒手取出放置在該工廠外外之變電箱內之鑰匙1把,復以該鑰匙解除該工廠大門設定,繼而步入該工廠,再徒手竊取譚蕙芬所有、放置在該工廠門口處不織布袋子內之現金1,0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保全系統因滑倫解除該工廠大門設定而通報異常,該工廠保全人員及譚蕙芬據報趕往現場加以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到場以 現行犯逮捕滑倫而查悉上情。 |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譚蕙芬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4張在卷可憑。 |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