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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緝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盛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179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余盛佑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呂愷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暨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盛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共犯呂愷峰間,就本案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就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等上開共同接連竊盜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竊盜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實施,所侵害者亦為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查起訴書附表雖漏載被告共同竊得之附表編號42所示物品,然此與已起訴之事實部分為接續犯一罪關係,屬單純一罪,皆為有罪,依上開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為身心健全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貪圖私利,而與呂愷峰共同竊盜公司宿舍內存放之物品,被告欠缺法治觀念,忽視公司財產法益,破壞社會治安,告訴人公司損失尚未受賠償,犯後坦承犯行、通緝到案之犯後態度,被告的素行(參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分工、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呂愷峰共同竊得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其等之犯罪所得,且未返還,而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與呂愷峰就竊得之物的實際分配方式,應認其等共同享有處分權,依照上開判決旨趣,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物應與呂愷峰負共同沒收之責,故該等物品雖未扣案,但未實際賠償告訴人,亦查無賣出資料,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的規定諭知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1
線槽
100*50
支
000
 2
線槽
100*100
支
18
 3
線材
PVC 2.0
米
0000
 4 
線材
PVC 3.5*3C
米
0000
 5
線材
XLPE 150
米
000
 6
線材
FR3.5*3C
米
000
 7
A字梯
6尺
支
1
 8
A字梯
8尺
支
1
 9
A字梯
10尺
支
1
 10
A字梯
12尺
支
2
 11
A字梯
14尺
支
2
 12
EMT管
3/4"
支
76
 13
EMT管
1"
支
76
 14
C型鋼
ST4*4*2.0-4
支
65
 15
C型鋼配件
平面L組合
個
10
 16
C型鋼配件
平面T字型組合
個
28
 17
C型鋼配件
平面十字型組合
個
56
 18
C型鋼配件
一字組合 3孔
個
23
 19
C型鋼配件
一字組合 4孔
個
90
 20
C型鋼配件
U字型組合
個
90
 21
C型鋼配件
型鋼角座2孔
個
90
 22
C型鋼配件
型鋼角座4孔
個
90
 23
端子
3P快插
盒
11
 24
端子
4P快插
盒
11
 25
端子
R型2.0
包
5
 26
端子
R型3.5
包
5
 27
端子
R型5.5
包
5
 28
端子
R型14
包
5
 29
端子
R型22
包
5
 30
端子
單孔高壓60
個
50
 31
端子
單孔高壓80
個
50
 32
端子
雙孔高壓100
個
80
 33
端子
雙孔高壓125
個
28
 34
端子
雙孔高壓150
個
67
 35
端子
雙孔高壓200
個
49
 36
端子
雙孔高壓250
個
21
 37
工具
喜得利電池22V 4.0
支
3
 38
工具
喜得利電池22V 8.0
支
2
 39
工具
喜得利電池12V 4.0
支
3
 40
工具
喜得利22V充電器
支
1
 41
工具
喜得利12V充電器
支
1
 42
線材
FR5.5*4C
米
0000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179號
  被   告 余盛佑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段000
            巷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盛佑與呂愷峰(所涉竊盜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12號提起公訴)前均為長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林公司)之員工,於民國112年2月6日外派至臺南工作,並入住長林公司所安排之址設臺南市○○區○○里○○○00號公司宿舍。詎余盛佑與呂愷峰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6日至同年3月19日間,竊得長林公司放置於宿舍內如附表所示之材料與設備(包括線槽、型鋼、A字梯、管材、端子材料、電動工具等,共價值新臺幣180萬元),並加以變賣換現。
二、案經長林公司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余盛佑固不否認有竊取長林公司放置於上址宿舍內之型鋼、管材,惟辯稱:其他東西我都沒有拿等語。惟查,被告上開犯行,業據告訴代理人高帆毅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證人李沛澄到庭具結證述明確,復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份、現場照片1張、錄音譯文2份、倉庫庫存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呂愷峰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所竊取之財物,雖未扣案,惟乃被告犯罪所得,復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涉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云云,惟查,告訴代理人高帆毅於偵訊時陳稱:被告並無負責保管附表所示之公司物品,也沒有因為工作需要取用這些公司財物等語,且卷內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長林公司所屬財物之相關證據,是報告意旨仍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表: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線槽
100*50
支
000
線槽
100*100
支
18
線材
PVC 2.0
米
0000
線材
PVC 3.5*3C
米
0000
線材
XLPE 150
米
000
線材
FR3.5*3C
米
000
A字梯
6尺
支
1
A字梯
8尺
支
1
A字梯
10尺
支
1
A字梯
12尺
支
2
A字梯
14尺
支
2
EMT管
3/4"
支
76
EMT管
1"
支
76
C型鋼
ST4*4*2.0-4
支
65
C型鋼配件
平面L組合
個
10
C型鋼配件
平面T字型組合
個
28
C型鋼配件
平面十字型組合
個
56
C型鋼配件
一字組合 3孔
個
23
C型鋼配件
一字組合 4孔
個
90
C型鋼配件
U字型組合
個
90
C型鋼配件
型鋼角座2孔
個
90
C型鋼配件
型鋼角座4孔
個
90
端子
3P快插
盒
11
端子
4P快插
盒
11
端子
R型2.0
包
5
端子
R型3.5
包
5
端子
R型5.5
包
5
端子
R型14
包
5
端子
R型22
包
5
端子
單孔高壓60
個
50
端子
單孔高壓80
個
50
端子
雙孔高壓100
個
80
端子
雙孔高壓125
個
28
端子
雙孔高壓150
個
67
端子
雙孔高壓200
個
49
端子
雙孔高壓250
個
21
工具
喜得利電池22V 4.0
支
3
工具
喜得利電池22V 8.0
支
2
工具
喜得利電池12V 4.0
支
3
工具
喜得利22V充電器
支
1
工具
喜得利12V充電器
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