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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1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任翔


選任辯護人  林裕展律師
            張嘉珉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65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任翔共同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蕭任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在國外網站購買含有大麻成份之電子菸油,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竟為解決失眠及焦慮問題,仍於民國113年4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上網在美國EXTRACTLAB網站,以新臺幣3,000元購買含有上開成分之電子菸油1盒,然因不慎而將郵件地址誤填載為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由不詳之人將該電子菸油郵寄運輸來臺,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於113年5月22日11時許,查驗內含疑似毒品,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經檢驗結果含有上開禁藥成分,再由警會同中華郵政公司人員以電話聯絡蕭任翔領取郵件,經蕭任翔改送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由湯尼貓電子遊藝場(蕭任翔為該遊藝場股東)員工代收,而查獲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本案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附卷可稽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據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與不詳輸入之人間,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國外輸入電子菸油含有禁藥成分,妨害主管機關對國內藥品管理及國民健康,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述為助眠而為本案行為之原因,及其輸入禁藥之數量、種類,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散,並參酌被告自述碩士之智識程度,目前作工程,與配偶父母同住,無前科之素行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而其於犯後坦承犯行,足見悔悟,態度尚佳,堪認本案雖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本案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其上揭犯行對於法律秩序造成危害,足見其輕忽法律規定之情,為加強其法治觀念,認本案緩刑尚有附負擔之必要,衡酌其前述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條件,以勵自新。又此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如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緩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證據清單
卷目
一、院卷
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稱「院卷」
二、偵卷
①【南檢113年度他字第3139號】卷1宗,即下稱「偵一卷」
②【南檢113年度偵字第23385號】卷1宗,即下稱「偵二卷」
三、警卷
①【南市警大偵字第1130552842號】卷1宗,即下稱「警卷」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編號
姓   名
筆錄種類(出處)
1
被告蕭任翔
113年6月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7頁)
113年9月20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19-20頁)
114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55-60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物證部分
證據名稱(出處)
1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3年5月23日中普業一字第1131008757號函函附國際郵包(郵包號碼:CZ000000000US,收件人:REN XIANG XIAO)照片、臺中關第0000000號貨物扣押收據、搜索筆錄及煙油1PCE照片共1份(警卷第9-15頁;同偵卷第11至12頁)
①國際郵包(郵包號碼:CZ000000000US,收件人:REN XIANG XIAO)照片1張(警卷第11頁;同偵卷第12頁)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第0000000號貨物扣押收據、搜索筆錄(警卷第13頁;同偵卷第11頁)
③煙油1PCE照片(警卷第15頁)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3日刑理字第1136061614號鑑定書(警卷第17頁;同偵一卷第27頁)
3
ACS實驗室檢測報告1份(警卷第21-22頁;同偵卷第13頁)
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小額包裹進口稅款繳納證(警卷第23-24頁)
5
台南郵局快捷股區段投遞簽收清單(警卷第25頁)
6
本案扣押物照片4張(警卷第27-28頁)
7
領取郵件蒐證照片6張(警卷第29-31頁)
8
獲案毒品表(警卷第35頁)
9
美國EXTRACT LABS網站訂購單(訂單編號:EL293817號)(警卷第37頁)
10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警卷第39頁)
1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警卷第41頁)
12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樣品編號0113U02295)(警卷第43頁)
13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樣品編號0113U02294)(警卷第45頁)
14
硝甲西泮之維基百科網頁截圖(警卷第47頁)
15
被告心悠活診所醫療費用收據暨藥品明細(警卷第49頁)
16
被告心悠活診所113年4月1日至113年6月28日病歷表(警卷第51-55頁)
17
被告心悠活診所113年6月26日診斷證明書(警卷第57頁;同偵二卷第25頁)
18
通聯調閱查詢單(偵一卷第25頁)
19
遠傳資料查詢(偵一卷第33-35頁)
2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37頁;同警卷第33頁)
21
美國EXTRACT LABS網站截圖(偵二卷第27-34頁)
22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00446860號函(偵一卷第47頁)
23
被告心悠活診所113年9月26日診斷證明書(偵二卷第37頁)
24
被告心悠活診所109年4月21日至113年9月26日病歷表(偵二卷第39-49頁)
25
百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二卷第51-52頁)
26
被告辯護人提出之美國EXTRACT LABS網站截圖9張(院卷第31-41頁)
27
被告辯護人提出之臺南市○○區○○段0000○號謄本影本(院卷第67-69頁)
28
被告辯護人提出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謄本影本(院卷第71-73頁)
29
被告辯護人提出本案包裹簽收人邱議億之在職證明書影本(院卷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