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321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柏宏施用第一級
毒品,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其
持有第一級
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
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
審酌被告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前經
強制戒治完畢後,仍再犯本件
施用毒品犯行,本不宜寬貸,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
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