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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4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3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柏宏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低度行為,為施用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前經強制戒治完畢後,仍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