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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王家瑋
被 告 沈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